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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必须用中文标识

1998-11-1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从10月29日起启用新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注册专用章,并特别强调进口药品的名称、厂名、主要成份等必须用中文标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原卫生部主管的进口药品审批管理工作已移交给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药品的注册管理作了进一步完善。新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分为正本和副本,需注明对注册品种的质量负法律责任并拥有该品种上市权的公司名称、地址和生产厂名称、地址,以及主要成份、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内容;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公司名称、主要成份等必须用中文标注,且要与《进口药品注册证》中所列内容一致,否则一律不得进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规定,进口药品口岸报验时,必须向口岸药检所出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原件,持卫生部原药政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进口时也必须照此执行。

卫生部原药政局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可继续使用,待换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证》时一并更换。持卫生部原药政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品种,其已印制的包装、标签可使用至199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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